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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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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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4号线塘桥站一处自动售货机前,澎湃新闻随机选择一款商品后,售货机显示支持手机移动支付客户端扫码和现金两种支付方式。在站台一台名为“友宝”的自动贩卖机旁,工作人员正在整理柜内货品。记者注意到,该设备柜体显示“刷脸/扫码开门,开门结算”。工作人员表示,该机器是新机器,“根据近期接到的通知,刷脸功能要关闭。”
11号线龙耀路站、12号线提篮桥站、9号线陆家浜路站、6号线东方体育中心站等多处地铁站点的自动售货机,均弹出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供消费者扫码支付。这些售货机外观简洁、支付操作简单,无需进行复杂的绑定等步骤。龙耀路站一台农夫山泉自动售货机柜体更是贴心地显示“本机推荐微信、支付宝购买”,为消费者提供更明确的支付指引。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风虎表示b33体育,刷脸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虽然提供了便利性,但也增加了个人敏感信息暴露的风险,例如刷脸支付需要对用户的面部特征进行数据采集和存储,这些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被他人非法获取,从而导致用户面临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甚至可能利用这些泄露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人脸信息进行复制或者伪造,从而采取冒用身份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进而给用户的人格尊严乃至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10月25日,在位于上海静安区的金鹰国际购物中心的“Sense Mart Go”自动售货机前,澎湃新闻发现,该机器显示屏显示可用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点击“扫码支付”后,机器显示“点击开门选购商品,关门即走自动结算”。点击“开门购物”后,出现“申请获取并验证你的手机号”提示,此时有两个选择,一是被机器获取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二是“不允许”被获取手机号码。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相关企业在处理人脸识别信息时,要向消费者告知处理面部识别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就处理面部识别信息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同时对数据的存储、传输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数据安全事件。而作为消费者,应避免在安全技术能力有限的服务商平台使用刷脸支付功能,如果已经开通刷脸支付,可以选择关闭“刷脸”支付,或向服务商撤回同意要求其删除相关信息。
“其实不必‘谈人脸色变’,关键是要有正常的安全标准,保障相关技术的妥善使用。”刘晓春呼吁,未来能有第三方验证工具b33体育,让用户可以查看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类似手机查杀病毒的操作。同时,也期待有政府主导或第三方进行的安全审查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如对市面上涉及“刷脸”的经营者进行整体情况检测,通过这种方式为用户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建立消费者的信任和安全感。
刘杰则表示,上海及时发现了自动售货机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问题,并迅速推动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使这一司空见惯的“小事儿”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本身也是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环节。只有让更多的公民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企业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感、让更多的监管部门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才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理所当然的“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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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与托管班老师、学生等一同穿行托管机构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毛毛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骑电动车的郭女士、经营托管班的某教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郭女士应对毛毛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某教育公司亦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判决郭女士向毛毛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辅助器械费共计3.3万余元。某教育公司根据过错程度在2.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郭女士如无能力全额赔偿3.3万余元,超出其赔偿能力之外剩余的赔偿金,由该教育公司赔偿,但不超过2.6万元。女孩在小区内部道路被撞b33体育,家长起诉托管班、撞人者要求赔偿暑假期间,9岁的毛毛被家长送到某小区内的托管班。一天下午,托管老师带领包括毛毛在内的多名小朋友横穿小区内部道路到另一侧的教室,穿行过程中,毛毛从道路一侧跑出,与骑电动车经过的郭女士发生碰撞,二人同时倒地。事发后郭女士陪同毛毛去医院就诊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毛毛右胫腓骨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违法行为,毛毛无违法行为,郭女士负全部责任,毛毛无责。郭女士表示,毛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在道路上奔跑,其监护人并未对毛毛进行合理监护,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某教育公司代理人表示,负责老师已事前提示了毛毛,但毛毛未听从指令,径自跑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郭女士负全责,教育公司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教育公司已经退还全部学费并安排老师上门免费辅导功课,完成了事后补偿。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1.8万余元。法院:女孩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综上,民事审判中应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关于郭女士的责任,小区在郭女士行驶的路口设置了“禁止通行”指示牌,且道路上画有箭头提示车辆行驶方向,但郭女士未按规定方向行驶;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最后,小区系居民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较为密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应负有更高的审慎驾驶义务,更应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综上,郭女士对造成毛毛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居民在相对安全的小区内部可以降低其安全注意义务,但并不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毛毛系年满9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对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有一定的认知。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其跑出前没有停顿、观察等动作,导致郭女士来不及采取刹车、躲避等措施,毛毛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郭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发时,某教育公司的一名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保护的行为,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亦未有老师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故某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结合某教育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在郭女士的赔偿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法官提示,在交通活动中应遵循安全、有序、文明、绿色的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培养交通安全常识,提升文明交通素养,弘扬文明交通美德。具体到本案中,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活动人数较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需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在小区内的居民尤其是老人、孩童亦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意外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随着时代变迁,未成年人单独出游、游学的现象逐渐增多,监护人无法时刻守护在未成年人身边,因此加强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就显得很重要。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黄硕编辑 甘浩校对 王心